常识性法律案件

常识性案例

一、 孙志刚案件

孙志刚事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wikipedia.org)

孙志刚事件_百度百科 (baidu.com)

一个公民的最后60个小时——孙志刚案大事记-中国法院网 (chinacourt.org)

原籍湖北黄冈的孙志刚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以三无人员的理由收押,拘禁期间被收容所员工殴打身亡的事件。此事件虽经官方声称为收容所员工犯罪的个案,却引发了中国国内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后颁发新法规,废除了广泛被认为是有弊端漏洞、并有违宪指责的收容遣送制度

——wiki百科

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由此引发的关于全国人大应当尽快启动违宪审查制度的讨论,也将对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中国法院网

因一个人的死亡而引发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从“收容”变“救助”,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旧制度开始松动,但是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

……

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城市稳定发展的需要,现实的选择是:在剥离收容遣送制度的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恢复其救济、教育和安置的初始功能后,收容遣送制度(这一制度的名称可以探讨)也许仍将继续存在。这也是上书的三位公民所希望的。

要实现这一目的,无论是选择撤销或废止该办法,重新制定相关法规,还是选择彻底修改该办法,有两点必须坚持:一是必须排除其强制人身自由的权能。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使其包含原收容遣送办法的某些内容。二是对适用对象和执法程序要做严格规定。比如执法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收容对象只能限于流浪乞讨人员,不能包含民工等,使这一制度真正起到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作用。

——百度百科

二、 李慧娟——河南洛阳种子案:法的位阶问题

[转载]李慧娟——河南洛阳种子案_李振功律师_新浪博客 (sina.com.cn)

  • 中国的法官并没有宣布法律条款无效的权利,而本案法官作出了此判决,自然涉及到了一个越权的问题。

    该法官当时需要决定的,就是在相抵触的法律与地方性法规中间选择来作为本案依据。该法官可根据相关法律来避开地方性法规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北大一位法学博士向记者分析说,从法理上讲法理的无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法理本身规定的失效时间已到,该法律即告无效;二是国家制定了新的法律,明确宣告旧法失效,此谓“宣告无效”;三是《立法法》六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上位法与下位法抵触之条款自然无效。

  • 本案暴露出来的立法漏洞在于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违法了怎么办?按照现存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撤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人大法规,但是全国人大从来都没有撤销过;其次,全国人大对这方面也并没有任何专门规定具体操作办法,撤销程序也并不明确。

  • 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教授认为,李慧娟事件是我们促进统一法治秩序和统一市场秩序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之一。入世前中央已经在对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进行了清理,而且从2000年至去年的清理力度更大,很有成效。但问题依然很多,具体表现在: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一种缺少统一市场秩序的市场经济,没有一个在一个主权国家中应有的以宪法法律尊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

  • 各级人民法院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即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是否符合法律的审查权力。这种只有法规合法性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权就是有限司法审查权。“与完整的司法审查权相比,有限司法审查权有以下特点

    1. 没有合宪性审查权,只有合法性审查权;
    2. 限于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没有对法律和宪法进行评判的权力;
    3. 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以及各种规章的合法性所作的审查和评判,效力只限于具体个案,对其他法院和案件没有必然的效力;
    4. 限于对与法律相抵触条款的效力作出评判,对整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规章的效力不做评判;
    5. 所作评判不是最终的,当事人和制定机关有异议,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请对争议中的法律条款做出最终裁决。”
  • 用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判案可行么? - 知乎 (zhihu.com)

三、辛普森杀妻案:程序正义、疑罪从无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辛普森在刑事审判中共花了近1000万美元,他请了最有才能的律师、最有名的刑侦专家,甚至是科学家,后面这些专家也许不一定有意偏袒被告,而是表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只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比如,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二——黑色血手套(上面有受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辛普森在法庭上折腾了很久都戴不上。

戏剧性的是,本案中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被举报称其有“种族歧视”倾向(后来他也因为作伪证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警方在现场勘查过程中也犯了常识性错误;警方涉嫌非法搜查;警方带着辛普森的血迹回过现场(辩方以此怀疑可能是伪造证据)

四、齐玉苓案:宪法司法化问题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学生,都参加了中等专科学校的预选考试。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中成绩不合格,失去继续参加统一招生考试的资格。而齐玉苓通过预选考试后,又在当年的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了超过委培生录取分数线的成绩。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给齐玉苓发出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在其父亲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晓琪仍然使用齐玉苓的姓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

本案一审在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齐玉苓的姓名权被侵害;但是对于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认定其已放弃,不能成立。随后,齐玉苓向山东省管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个案件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1] 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后,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在《批复》中,认定“齐玉苓要求各被上诉人承担侵犯其受教育权的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在于宪法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五、延安黄碟案:警察能否随意闯入私人空间

2002年8月18日23时,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万花山派出所前往当事人张某所开诊所(也系张某与其妻的卧室),发现张某与其妻在看黄碟,欲查处和收缴黄碟,在扣押机器和黄碟的过程中,张某将一名警察的手打伤,当事人则称警察先动手打人;当晚,张某被警察带往派出所留置并审查。

2002年8月20日,陕西当地媒体《华商报》以《家中看黄碟,民警上门查》为题,开始对此事予以报道,随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公权是否有权干涉私权空间”的大讨论;2002年8月22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打伤民警的行为以妨碍公务罪立案,并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2002年10月21日,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2002年10月25日,宝塔公安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某;2002年11月4日,宝塔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2002年11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02年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解除对张某的取保候审,并宣布撤销该案;2002年12月25日,张某向宝塔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处理相关责任人;2002年12月31日,宝塔公安分局和张某在案件调查小组的主持下达成处理协议,协议规定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人民币,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争议:本案中大众舆论倾向于是公权力与隐私的冲突,而苏力在其文章中提供了不同的角度“几乎所有法律人都断然说没有,至少从未提起,都说这对夫妇是在自己家中看黄碟。所有学术和实务法律人似乎都有意忽视了一个明明白白摆在这里无人争议但对分析此事件至关重要的细节:“民警接到了群众的电话举报”。这只是一点点事实。”

六、沙利文案:批评官员的尺度,官员、政府机构是否享有名誉权

七、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八、及中国的公序良俗,泸州二奶遗赠案;司法自治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二审则“基于其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非法同居关系而订立遗嘱将其遗产和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赠与上诉人”,从而将此遗赠行为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法院在审理时直接适用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并没有依据具体的《继承法》规则;二是公民张享有的民法上的财产权益是否受“第三者”身份的阻碍;三是黄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九、诉讼——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米兰达警告:程序正义;

十、 聂树斌案类似的冤假错案、排除规则、刑事诉讼

本文标题:常识性法律案件

文章作者:松子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7日 - 00:10

最后更新:2022年03月21日 -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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